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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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所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