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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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葉天 昱律師被告丙○○
甲○○丁○○○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明鎮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八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 陳述 略稱:
(一)被告丙○○、甲○○共同詐欺原告,致原告受有五十萬元損害,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應連帶賠償原告損失。
(二)又該二人為被告丁○○○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員,其因執行業務而詐害原告,致原告受有前項損害,爰依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甲○○二人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