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緊急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坤榮右列被告因違反緊急命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有關扣案證物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蕭志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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