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8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送達代收人 徐志青 債務人 戴貴枝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8,923元,及自民國97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92年3月10日與債權人簽訂「現金卡融資契約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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