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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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23號原告科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吳茂榕 律師被告淡水加州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6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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