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406號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簡字第1044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張恩賜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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