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71號原告丙○○
甲○
號3F被告丁○○
5乙○○
5美商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未陳報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5日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8月27日及28日分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