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3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艾瑟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捌萬伍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