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8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青蓉 即紀元室內設計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上同時載明「起息日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及「民國98年3月23日」等字樣,語意不明。)。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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