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96號原告優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銳泰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69,6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33,17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