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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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56號原告 劉億清 訴訟代理人 余岳勳 律師被告 楊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09年9月18日變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向原告報告系爭不動產租賃契約內容,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8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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