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О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二七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年度他字第二二七九、二二九四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七
三九、二0八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甲○○原為大陸上豪公司之總經理,負責該公司業務之經營,主要業務為自大陸出口木製品至臺灣銷售,且自民國八十八年間起,向 郭金滿 借用鵬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鵬迪公司)之名義進口物品至臺灣,其明知大陸生產製造之花菇、香菇、豬腳筋、火腿完稅價格超過新台幣(下同)十萬元者,為管制進口之物品,竟仍於九十年三月間某日,利用上豪公司出口木製品至臺灣之機會,基於走私管制物品之犯意,將大陸產製之花菇、壓縮香菇、豬腳筋、火腿、乾香菇、切片香菇絲、乾香菇絲、茶葉、花崗岩石板等物品,分別藏放在附表所示之四只貨櫃中挖空之木製座椅板中間,並在上層疊放未經挖空之木製座椅以為遮掩,隨後即利用不知情之正昌報關有限公司(下稱正昌報關公司)經理辛○○在進口報單上填載進口木製椅背,並由正昌報關公司不知情之乙○○於同年三月七日持附表所示四份進口報單向財政部高雄關稅局申報進口。嗣因附表編號四所示進口報單遭抽中查驗,經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人員於同年三月八日查驗結果,發現該貨櫃內夾藏有大陸產製之乾香菇絲,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報單則經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機動巡查隊及倉棧組通報改為應審應驗後,於同年三月十日查驗結果,亦發現夾藏有大陸產製之花菇、壓縮香菇、豬腳筋、火腿、乾香菇、切片香菇絲、切片乾香菇絲、茶葉、花崗岩石板(查獲物品及數量、貨櫃櫃號、報單編號,均詳如附表所載),始查知上情,共計完稅價格為五百六十一萬六千九百八十八元。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關稅局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諱言擔任大陸上豪公司經理,自八十八年間起,向郭金滿借用鵬迪公司名義進口物品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走私犯行,辯稱:其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即離開掌上公司獨立經營,且於九十年一月間因欠稅遭限制出境,至六月份始解除,該段期間根本不可能前往大陸,從而上開貨櫃並非其自大陸進口至臺灣,應係己○○、庚○○父子所為云云。惟查:
㈠附表所示四份進口報單,均係以鵬迪公司名義申報進口,其後分別於九十年三月
八日、十二日,經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人員在附表所示四只貨櫃中,查獲大陸產製之花菇、壓縮香菇、豬腳筋、火腿、乾香菇、切片香菇絲、乾香菇絲、茶葉、花崗岩石板等物品藏放在貨櫃中挖空之木製座椅板中間等情,業據證人即查獲人員丙○○、戊○○證述在卷,並有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官員發現實到貨物與艙單申報不符案件通報書、緝私報告表附卷及該四份進口報單、進口報單查驗辦理紀錄、高雄關稅局進口貨樣收據、發票、高雄關稅局機動巡隊查簡便書函等附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偵字第二二二六二號卷可稽,又查獲之大陸產製物品之完稅價格總計為五百六十一萬六千九百八十八元一節,亦有高雄關稅局九0第0七一0、0六六0、0五三二、0六五九號處分書附於前開偵查卷可按。
㈡又訊之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父親庚○○曾與被告合夥做木材生意,
上豪公司由被告在大陸負責經營,掌上公司則由庚○○在臺灣經營,之後庚○○買下上豪公司,由其與被告、丁○○在大陸東莞市之金鹿酒店房間內討論、簽約,草約寫好後先由甲○○帶回公司打字再帶回酒店,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正式簽訂合約等語在卷,核與證人丁○○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所提出之股東轉讓合約書一份附卷可稽,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二六二號偵查卷中所附之一帆公司、上豪公司報價單據及上豪公司訂購單、信豐縣膠合板廠西元二千零一年四月四日裝櫃內容等文書上之「甲○○」、「王金和」、「王」字樣,乃被告所簽一節,為被告供承在卷,而該部分文書所載日期計有西元二千年九月六日、十二月十三日、西元二千零一年二月十九日、二月二十三日、二月二十八日、三月九日、三月十四日、三月十五日、三月二十三日、四月四日、四月五日、四月二十日、四月二十七日、五月十二日,即自西元二千年九月六日至二千零一年五月十二日間均有,益足徵被告於九十年一月至五月間仍以上豪公司總經理之身分經手上豪公司訂貨、出貨業務,且由上開文件之製作時間歷經數月,被告身為上豪公司總經理,豈有不隨時審核以利公司業務推行之理?是被告辯稱自九十年二月間回國得知遭限制出境後即未再經手上豪公司業務,上開文件係己○○事後帶回臺灣請其簽名云云,不可採信。從而,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二六二號偵查卷中所附之一帆公司、上豪公司報價單據及上豪公司訂購單、信豐縣膠合板廠西元二千零一年四月四日裝櫃內容等文書及被告所提出之股東轉讓合約書、證人己○○、丁○○之證述,上豪公司之訂貨、出貨業務迄至九十年五月間止仍由被告負責一節,應堪認定。㈢再郭金滿確曾自八十八年間起,允諾被告以鵬迪公司名義進口物品,均委由正昌
報關公司代為填具進口報單申報進口,正昌報關行再向鵬迪公司收取報關費用,郭金滿則向被告收取進口物品價值百分之三之費用,本件進口報單亦因大陸上豪公司傳真至正昌報關公司,正昌報關公司乃代為申報進口等情,業經證人郭金滿、辛○○、乙○○證述明確,而本件貨物報關進口時,被告仍為上豪公司總經理,負責該公司訂貨、出貨事宜一節,已如前述,參以被告於郭金滿涉嫌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偵查中(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二一二號)陳稱:「(問:何時借鵬迪牌?)八十八年借的,直到被查獲」,應足認本件四只貨櫃實係依被告指示而自大陸進口來台,況該四只貨櫃中所裝載之大陸產製之花菇、壓縮香菇、豬腳筋、火腿、乾香菇、切片香菇絲、乾香菇絲、茶葉、花崗岩石板等物品數量龐大,完稅價格計有五百六十一萬餘元,經濟價值甚鉅,被告實無於不知情之情形下而將之裝載來台之理,再者,上開大陸產製品乃夾藏在已挖空之木製座椅板中一節,為查獲人員丙○○、戊○○證述明確,則由貨櫃中之木製座椅板曾遭挖空之舉,益足徵該批大陸產製品乃係刻意裝入貨櫃,並非誤裝所致。至被告雖辯稱當時其遭限制出境,該貨櫃不可能由其經手進口至臺灣云云,惟當時其仍係上豪公司總經理一節已如前述,身為該公司主要負責業務經營之人,豈有僅因遭限制出境即任令公司業務陷於停頓、走向關門之途之理,是依常情言,縱使其確遭限制出境,仍得利用其他管道經手上豪公司業務,而其於遭限制出境期間仍經手上豪公司訂貨、出貨業務一節,亦如前述,是其自不得以遭限制出境而辯稱已無從經手上開四只貨櫃之裝載運送。
㈣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一次私運匪偽物品,其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十萬元者,為管制進口物品,此有行政院發布之「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第四款規定可資參照。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大陸產製之花菇、壓縮香菇、豬腳筋、火腿、乾香菇、切片香菇絲、乾香菇絲、茶葉、花崗岩石板等物品,完稅價格為五百六十一萬六千九百八十八元,有前揭附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偵字第二二二六二號偵查卷宗之高雄關稅局九0第0七一0、0六六
0、0五三二、0六五九號處分書可按,則依上揭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規定,為管制進口物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又公訴意旨移送併案審理之部分(附表編號二部分)及被告走私進口附表編號三、四所示貨櫃部分,雖未經起訴,惟被告當時既係同時走私附表所示四只貨櫃進口,且公訴人已就被告走私附表編號一貨櫃部分提起公訴,則前開未經起訴部分即為起訴效力所及,應由本院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本次私運進口之管制物品,數量甚多,嚴重影響國家正常稅收及危害市場經濟交易秩序,惟未經提領即為關稅局人員查獲,造成危害尚小,及事後仍圖卸刑責,未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業經財政部高雄關稅局為沒入處分,有前開該局之九0第0七一0、0六六0、0五
三二、0六五九號處分書可按,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附表:
┌──┬───────┬──────┬──────────────┬────────┐│編號│進口報單編號│進口貨櫃櫃號│夾藏之大陸產製品│完稅價格│├──┼───────┼──────┼──────────────┼────────┤│一│BD/90/U774/044│WHLU0000000│花菇一千一百四十公斤│二百零八萬八千六│││││壓縮香菇二千六百八十八公斤│百九十五元│││││豬腳筋二千四百六十八公斤││││││火腿三千四百七十二公斤││├──┼───────┼──────┼──────────────┼────────┤│二│BD/90/U774/061│WHLU0000000│乾香菇(A級)五百七十六公斤│一百十三萬五千零│││││乾香菇(B級)二千八百六十公│四元│││││斤││││││切片香菇絲(C級)四千九百九││││││十二公斤││├──┼───────┼──────┼──────────────┼────────┤│三│BD/90/U774/062│WHLU0000000│乾香菇一千七百九十二公斤│一百零五萬八千七│││││切片乾香菇絲五千七百六十公斤│百二十一元│││││茶葉三十五公斤││││││花崗岩石板一百四十九塊││││││││├──┼───────┼──────┼──────────────┼────────┤│四│BD/90/U774/063│WHLU0000000│乾香菇絲一萬二千七百三十六公│一百三十三萬四千│││││斤│五百六十八元│││││││││││││││││││└──┴───────┴──────┴──────────────┴────────┘完稅價格合計:五百六十一萬六千九百八十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