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詹益修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少連易字第六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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