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二○○號判決判處拘役伍拾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確定,茲因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對屢勸就醫毫不理會,更多次故意延遲到場,嗣經告誡多次均無效果,且其住家大樓警衛及鄰居均表示案家長期爭吵,與人不睦並經常惡言相向,又拒領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信函,揆其情形,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應遵守事項而且情節重大,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判決正本及卷附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護管束執行卷宗等相關資料,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