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六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九十三年度促字第六二二七號),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壹萬捌仟柒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胡文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