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志明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八月七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劉建利法官施柏宏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