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七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執行羈押,並曾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同年七月二十五日裁定,分別自九十年六月八日、九十年八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謝仁棠法官李水源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廖建興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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