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7年4月8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3年度金上易字第30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282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214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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