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少連上訴字第五五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嗣受刑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妨害風化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為有期徒刑九月。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