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0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安妮
廖 連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40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安妮、廖│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33148│連英│2月01日起│││││元│││││├──┼───┼─────┼──────┼──────┼───────┤│002│新臺幣│廖安妮、廖│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39131│連英│2月01日起│││││元│││││├──┼───┼─────┼──────┼──────┼───────┤│003│新臺幣│廖安妮、廖│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29745│連英│2月01日起│││││元│││││├──┼───┼─────┼──────┼──────┼───────┤│004│新臺幣│廖安妮、廖│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30534│連英│2月01日起│││││元│││││├──┼───┼─────┼──────┼──────┼───────┤│005│新臺幣│廖安妮、廖│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29765│連英│2月01日起│││││元│││││├──┼───┼─────┼──────┼──────┼───────┤│006│新臺幣│廖安妮、廖│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29764│連英│2月01日起│││││元│││││├──┼───┼─────┼──────┼──────┼───────┤│007│新臺幣│廖安妮、廖│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29764│連英│2月01日起│││││元│││││├──┼───┼─────┼──────┼──────┼───────┤│008│新臺幣│廖安妮、廖│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29764│連英│2月0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安妮、廖│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33148│連英│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廖安妮、廖│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39131│連英│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3│新臺幣│廖安妮、廖│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9745│連英│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4│新臺幣│廖安妮、廖│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30534│連英│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5│新臺幣│廖安妮、廖│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9765│連英│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6│新臺幣│廖安妮、廖│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9764│連英│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7│新臺幣│廖安妮、廖│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9764│連英│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8│新臺幣│廖安妮、廖│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9764│連英│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4038號)
(一)緣債務人廖安妮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廖
連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58,38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廖安妮自民國101年1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51,615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 廖連英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