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小字第128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作權人聯合總會
法定代理人 蔡清忠
被 告 賴玫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
、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
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3條第1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取得授權之音樂著作權遭被告侵害
,為此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等語(詳見民事
聲請支付命令狀)。依上開規定,原告所提起之民事損害賠
償訴訟,除非兩造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
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然綜觀本件原告書狀所載之事實,
並未有被告同意原告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
,且原告具狀表示本院無管轄權,堪認兩造間並無以普通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合意,故本院應無管轄權。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戴顯澄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