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4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483號
原   告 明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志成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
       王耀安 律師
被   告 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介宇
訴訟代理人  王瑩婷 律師
       簡維能 律師
       郭鐙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7日所為之民
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寶碩財務科技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寶碩財
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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