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954號
原   告 勤立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成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NGUYENDUYHUNG即 阮唯興 間請求給付代墊醫療
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80,8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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