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945號
原 告 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童志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美妙 、林
吟珊、 鐘在基 、 倪家沂 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9
44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7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