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194號
原 告 竇啟光
被 告 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
該支付命令視為起訴。茲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3年3月31日通知原告補正,並於103年4月3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
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3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