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美華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