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6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立崴 上列原告對被告 張竣翔 、游○○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訴訟,未於訴狀載明被告游○○之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有明文。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新北市○○區○○里○○段○○○○段000○0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游○○之最新戶籍謄本,並以書狀記載被告游○○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㈡陳報至民國109年1月9日起訴時為止,對被告張竣翔之債權總金額。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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