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37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辛純昌 被告 李青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主文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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