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98號原告 謝國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景祥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6,682元(15,349×860×1/9=1,466,68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