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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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15號聲請人張棋ꆼ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勝仁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票號:TH354532)原本1紙。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邱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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