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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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3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紀菀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件:
一、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自民國95年8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95年8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請說明聲請人前自97年6月30日奇宏冷凍空調材料有限公司離職後,至103年3月3日任職於六六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六六網公司)前,是否有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三、請說明聲請人自103年3月起除任職於六六網公司有薪資收入外,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四、聲請人任職於六六網公司之103年3月至5月、11月、12月薪資單。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1年12月3日起至103年12月2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含膳食費、交通費、通訊費、水電費及日常生活雜項等支出數額各為何?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請詳實盧列其項目及數額。並提出所有支出項目之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聲請人如有房屋租金支出,請一併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
八、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九、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聲請人目前每月清償債務之情形如何?請列出債權人及協議清償之債權金額,並提出還款明細。
一一、請提出聲請人及扶養親屬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