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67號原告龍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訴訟代理人 蘇淑華 律師
王正宏 律師被告 陳相路
陳王麗英 陳文仁 陳錫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96,532元(13,283元×115.386平方公尺+14,855元×124平方公尺+16,624元×38.3平方公尺+132,733元+12,400元×28.42平方公尺=4,496,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