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605號
原   告  李溪薇
訴訟代理人  黃翊華 律師
被   告 四知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超文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14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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