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簡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363號
原   告  王龍仁
訴訟代理人  翁美娟
被   告  劉志學劉桂汾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4年度花簡字第2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
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被告在本院103年度司執字
第18040號執行事件中之執行名義即本院85年度拍字第314號
拍賣抵押物裁定所擔保之借款債權,即被告持有之發票日民
國83年9月17日、本票號碼291132號、發票人為原告、面額
新臺幣40萬元之本票已因清償而消滅,請求撤銷上開執行事
件之執行程序等情,並另案就前述本票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之訴,此經本院調閱104年度花簡字第22號民事卷宗核
閱無誤。是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另案本院104年度花
簡字第22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法院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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