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5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羅仲素
法定代理人 羅石象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 律師
羅柏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伯周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