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994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99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劉惠民
被   告  陳昱銘 (原名 陳振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塗蕙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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