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7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二、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地址。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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