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7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
二、以何人為被告?(請於當事人欄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