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794號債權人 黃順興 上列債權人黃順興因與債務人 莊明順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順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連帶請求須出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間明文約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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