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17號再審原告 陳力獅 上列再審原告於民國102年9月3日具狀對本院102年度斗簡字第154號及101年度簡上字第12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已繳交之1,000元,尚應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