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211號聲請人甲○○(即英瑞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171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縣新店市○○路○○○號2樓,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