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保險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保險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上字第10號上訴人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送達代收人 鄭如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周靖雯段氏深 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3,000,00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