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抗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353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劉正環 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裁全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聲請訴訟救助,經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者,第二審法院得不待該駁回之裁定確定,即以該當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抗告(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0l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6日原法院103年度裁全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103年7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103年7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原審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第26頁),惟抗告人逾期仍未補繳。抗告人雖就抗告費用部分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103年8月26日以103年度聲字第127號裁定駁回,抗告人迄今仍未依法補繳抗告費用,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自得不再定期命補正,即以抗告人未繳抗告費用為由,駁回其抗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張國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但得聲明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