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120號聲請人 成武德 上列當事人因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與成 天穆 、 成翁秀 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關係人即收養人 成天穆 (男、一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成翁秀(女、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人出生時,生母沒有奶水可以照顧聲請人,因而決定將聲請人出養予關係人成天穆、成翁秀,而關係人成天穆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死亡,關係人成翁秀於九十七年四月一日死亡,聲請人希望回歸本家、認祖歸宗,爰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關係人成天穆、成翁秀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除戶謄本二份、戶籍謄本二份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等為證,復據聲請人到庭陳稱:關係人成天穆、成翁秀過世後,係由養家之子女處理其後事,聲請人並未繼承養父母之遺產等語;另關係人即聲請人之養妹 成碧玲 到庭陳稱:其生父母之遺產均由養家之子女繼承,聲請人並未繼承其養父母之遺產,其尊重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之意願等語;又關係人即聲請人之胞兄 曾義介 亦到庭陳稱:其與聲請人一直保持聯繫,樂見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等語(本院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參照)。觀諸聲請人之本生父母係為使甫出生之聲請人能得到妥善之照顧,而將聲請人出養予關係人成天穆、成翁秀,聲請人於養父母死亡前均住在養家,並善盡照顧養父母晚年之責,而關係人成天穆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死亡,關係人成翁秀於九十七年四月一日死亡,此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且關係人成天穆、成翁秀尚有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存在,是本件終止收養動機既無不當,終止本件收養關係,對於關係人成天穆、成翁秀並無特別不利益,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關係人成天穆、成翁秀之收養關係,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允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