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劉碧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