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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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