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27號
原   告  黃詩葶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00元(電視機25,000元、冰箱13,900
元,合計38,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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