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27號
原 告 黃詩葶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00元(電視機25,000元、冰箱13,900
元,合計38,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