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農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奕煌
相 對 人 高阿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伍拾
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埔
訴字第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
取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共計支出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7,050元及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 石晏綸 管理處測
量規費34,408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41,458元,並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