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小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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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小字第205號
原   告  潘惠萍
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羅文彬
       吳芷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00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
,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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