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小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小字第205號
原 告 潘惠萍
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羅文彬
吳芷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00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
,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