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30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登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學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王 陳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伍萬肆仟 陸佰玖拾陸 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附表:97年度促字第33070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9,116元│97年3月26日│├──┼─────────┼──────┤│002│9,116元│97年4月26日│├──┼─────────┼──────┤│003│9,116元│97年5月26日│├──┼─────────┼──────┤│004│9,116元│97年6月26日│├──┼─────────┼──────┤│005│9,116元│97年7月26日│├──┼─────────┼──────┤│006│9,116元│97年8月2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