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9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9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92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瑞峯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甘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貳仟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率(百分之)│├──┼───────┼──────┼───────┤│一│伍拾萬元│85年8月2日│二十│├──┼───────┼──────┼───────┤│二│貳拾柒萬元│86年2月19日│五│├──┼───────┼──────┼───────┤│三│貳萬伍仟元│86年11月17日│六│├──┼───────┼──────┼───────┤│四│貳拾柒萬元│86年12月27日│六│├──┼───────┼──────┼───────┤│五│貳萬柒仟元│87年1月20日│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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